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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續教育積分申請

  1. 繼續教育積分申請須於繼續教育課程開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,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恕不受理。
  2. 未經本學會函覆同意認定前,請勿自行公告『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為主辦(協辦)單位』、『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若干點』,或刊登類似之廣告。違反本規定者,得拒絕予以認定教育積分。
  3. 主辦單位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後未能如期舉行,經本會查證屬實,具蓄意欺騙取得教育積分之申請單位,該場積分本會不予認定,且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。
  4. 主辦單位於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後,臨時更改或延期者,舉行前照會學會。
  5. 凡繼續教育發現有代簽者,除教育積分一概不予認定外,並以書面通知警示當事人。
  6. 如須由本學會主辦或協辦,則需於二個月前以正式公文提出申請,以便確定節目內容及通知會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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